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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正式落地:评定风险“公司治理”“资金运用”权重大,高风险公司将迎高强度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根据《办法》,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同时,《办法》还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

《办法》明确,监管评估将分为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其中,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

具体来看,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大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2%、14%、22%、14%、14%、14%。

根据不同得分结果,人身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将被划分为1—5级。同时,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将被划分为S级。

《办法》指出,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就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例如,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则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将分类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对于监管评级结果为3、4、5级的公司,《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市场影响则主要体现在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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