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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出炉,明确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

11月10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体来看,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的责任主体,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主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办法》主要内容共五章40条。在职责分工方面,重点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

其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另外,银行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须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管理从业人员行为,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等职责。

《办法》第三章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其中特别提到,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险展业、保险理赔等领域。

第四章主要涉及监督管理,规范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比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用风险提示、专题沟通、监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非现场监,并适时开展风险排查或现场检查。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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